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特电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高特电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08元(人民币,下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4,96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9,422.64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5,537.3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6年6月4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210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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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号 |
|
储能电池管理系统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
67,413.83 |
60,000.00 |
2402-330110-04-01-764995 |
|
补充流动资金 |
25,000.00 |
25,000.00 |
|
|
合计 |
92,413.83 |
85,000.00 |
|
根据公司2026年6月29日第四届第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由于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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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原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额 |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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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电池管理系统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
67,413.83 |
60,000.00 |
53,320.49 |
2402-330110-04-01-764995 |
|
补充流动资金 |
25,000.00 |
25,000.00 |
22,21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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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92,413.83 |
85,000.00 |
75,53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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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总金额为35,916.89万元,其中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35,294.17万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622.71万元(不含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16775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推进,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实际经营需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16775号),截至2026年6月17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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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调整后)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
1 |
储能电池管理系统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
67,413.83 |
53,320.49 |
35,294.17 |
35,294.17 |
|
合计 |
67,413.83 |
53,320.49 |
35,294.17 |
35,29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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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16775号),截至2026年6月17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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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含持续督导费) |
6,577.36 |
283.02 |
28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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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590.47 |
202.83 |
202.83 |
|
3 |
律师费用 |
867.92 |
113.21 |
113.21 |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344.3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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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42.55 |
23.66 |
23.66 |
|
合计 |
9,422.64 |
622.71 |
62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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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如果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建设项目,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前期已经以自筹资金进行的实际投入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会计师鉴证报告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高特电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1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高特电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人的核查过程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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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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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祉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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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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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