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五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具体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勤勉、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