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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09-02 3

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等相关从业者。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公司的发展战略。
  •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公司的文化建设
  •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活动

 

第十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网络沟通渠道

(一)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业绩说明会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路演、分析师会议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现场参观

公司可以安排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电话咨询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互动易

(一)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授权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二)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四)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五)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五条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均可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资料。

借阅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申请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案,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离公司。

第二十六条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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